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69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二、申报对象

本市无住房的“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三高”企业员工。

(二)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工资及薪金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数额为准)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8554元)的1.5倍。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凭,下同);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3.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

4.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达到年工资和薪金收入要求,经该“三高”企业认定的,也可视同为骨干员工,在不突破该“三高”企业可获得配租配售份额的前提下,该类人员可参照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对于配售保障性商品房的,视同骨干员工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三高”企业实际享受数的20%。

(四)员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员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本市无住房包括:1.未购买未拥有本市商品房;2.未承租或购买本市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本市宅基地。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3.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4.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的(含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回购);

5.已申请或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以折旧方式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四、申报时间

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31日

五、申报流程

(一)“三高”企业在申报时间内根据《“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操作指南》通过厦门市“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申报平台申报(http://112.48.134.27:8863/)。

1.申报内容包括:(1)员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年度收入薪金、联系电话及送达地址;(2)共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3)“三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经办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4)意向房源。

2.申请材料上传:(1)申请家庭成员(含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2)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工资及薪金收入(应税收入须达到162831元)证明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税务、公安部门对申报对象的应税收入、户籍情况进行筛查。

(三)根据筛查结果及意向房源情况确认摸底需求。

六、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968383
申报系统操作咨询:5116871